北京证监局对普华永道中天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11月4日,北京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赵育鹏、证监中天孟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局对及相警示台州市某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决定。内容如下: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赵育鹏、普华孟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永道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关责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IPO期间及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任人经查,出具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北京实质性程序方面

  1。证监中天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局对及相警示一是普华细节测试及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个别客户回函、永道台州市某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验收报告异常等情况;二是关责个别客户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被审计对象参与项目的任人证据,未充分关注有关交易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性;三是针对项目验收文件简单且模板化、个别客户经营异常、存在大额预付款项、审计证据不一致等情形,未保持合理关注,未恰当评价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及舞弊风险;四是未充分关注第三方回款的商业合理性,未恰当执行审计程序了解第三方背景及代付能力等。

  2。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大额资金出借情况,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底稿记录归档方面

  审计底稿记录、归档不规范,体现在会计分录测试以及所有者权益、营业成本和存货等底稿中。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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